近日本院审结了王某被控盗窃一案。经审理中查明,被告人是累犯,不适用缓刑,在宣判后必须入监服刑。被告人有一3岁儿子,其母下落不明,家中又无亲戚可托付,被告人入狱后小孩将无人照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对父母服刑期间无人照管的未成年子女,谁来履行监护职责。为此,法院在宣判前,积极与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联系,经过一个多月的奔走,市儿童福利院表示,虽然福利院原则上只收养孤儿,没有代养过涉案服刑人员的子女,但同意代养孩子。可是被告人却不愿送孩子去福利院。在法官们的努力下,最终找到了被告人的一位同意代为抚养的邻居。鉴于被告人王某的自首情节和归案后的悔罪态度,判决其有期徒刑10个月。宣判时,被告人感动地说:“感谢青羊区法院,感谢法官,给我从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积极改造,用行动回报社会。”
法院人性化司法,关怀被告人子女,有效保证了被告人子女的合法权益,解除了被告人服刑时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被告人积极改造的信心,为其早日回归社会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工作
当事人写下协议
邻居大姐帮带小孩并在协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