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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地震灾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
2009-11-11 14:21:18
2009年7月28日,青羊法院受理了瞿大秀、张怡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该院践行和谐司法的理念,积极组织协调,促使原告与第三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该院首例涉灾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8年3月27日,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中国人民银行绵竹支行装饰工程拆除部分的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张大宣,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张大宣在该工程做工时,因遇地震导致死亡。2009年2月26日,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德伤决字[2009]第81号决定书,认定张大宣为工亡,用人单位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6月19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第三人应承担张大宣工亡用工主体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依据错误,故决定撤销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伤决字[2009]第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该局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张大宣的母女瞿大秀、张怡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诉讼的真实目的是想解决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即第三人对张大宣的死亡是否应当补偿,补偿多少?法官还感到原告和第三人均有就补偿事宜进行和解的意向。该院以和谐司法为指导思想,准确抓住突破口,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法官数次向原告和第三人释明法律规定,讲清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就一次性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